缓刑是什么意思?
来源:蒙娜丽莎网络 作者:蒙娜丽莎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08-11-18
判决的时候有一个叫缓刑是什么意思?
答:刑法中关于缓刑有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对于判处期徒刑的法称为宣告缓刑,然后判明缓刑考验期限为多少年。但你在问题中所说的判3缓1是绝对不可能,最低 也得判3缓3。另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一般表述为判处谁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前者是不予关押,后者是予以关押。前者缓刑考验期满,既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 缓期二年期满不予执行死刑的,改判为无期徒刑。
[重点法条]
第50条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3、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
4、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
5、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意思分解]
1.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或者期满后的处理)
有三种可能:
一是执行死刑,
二是减为无期徒刑,
三是减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
2.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
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 A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
B查证属实,
C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的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仅仅是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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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
A是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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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 在2年考验期内不但没有故意犯罪 B 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之内,“重大立功”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
3.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 立即执行的 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考验期满,
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屑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2年考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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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刑法》第41条、44条、47条。
[意思分解]
1.死刑缓刑执行的2年期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生效之日,
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
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故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应当从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 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注意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要混淆为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2.本条的刑期计算不要与《刑法》第41条规定的管制、第44条规定的拘役、第47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点相混淆,后三者的刑期起算点是一样,都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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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有点乱了,我打算做成一个图表!
死刑缓刑执行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
减为无期徒刑 不用 计算
减为有期徒刑的 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 计算
第41条规定的管制、 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
第44条规定的拘役、 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
第47条规定的有期徒刑 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